因病退学标准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教学[20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经北京市三级甲等医院诊断、校医院核查,患有以下疾病者,可给予退学:

  • 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甲等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 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 重症或难治性癫疯或其它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 除下列情况外的结核病:
    •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 患其他疾病,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校医院核查,确实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