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学校的安全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明确校方与学生因各类事故造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责任书。

学校应负的安全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学生安全问题,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行业等有关标准要求的;

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的;

四、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违规操作的;

五、明知不可为而命令学生作为,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

学生自负的安全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学生自身损失、伤残、身亡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违反校纪校规私自外出上网、喝酒等各类活动的;

二、违反校规,私自在校外住宿的;

三、 违反校规,到吉利湖或其它水塘边游玩、游泳、钓鱼、滑冰等活动的;

四、违反校纪校规乘坐无营运资格出租车的;

五、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违章用电、用火等活动的;

六、违反规定私自驾驶机动车辆的;

七、违反校纪校规与人斗殴的;

八、因个人恩怨、失恋等原因造成自杀、伤害的;

九、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

其它: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校方损失、人身伤亡、伤害、致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安全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由学校、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本人各执一份。

	(学院盖章)                          专业         班级
	 院长签字: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