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退学管理办法
一、退学程序:
- 凡要求退学的学生,必须先向学院递交退学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因病退学必须出具北京市三级甲等医院诊断书和校医院诊断证明书);
- 经班主任和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填写《退学申请表》,并由学院领导签字盖章;
- 班主任审核《退学申请表》中学生军训、教村领用等情况,学院安排专人持退学申请表到校保卫处审核。
- 班主任持学生的《退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招生就业办公室,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进行退学费用审核(招生就业办公室不接待退学的学生);
- 班主任将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批后的《退学申请表》交给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
二、应征入伍(出具当地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的在校学生,如不愿保留学籍而申请退学的,按其在校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住宿费、代管费后,其余学杂费退还(一年按十个月计算)。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退学的:
- 入学后体检(指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新生入学体检)不合格(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教学[2003]3号文件)并经校医院核查属实者。
- 入学后收到其他院校正式录取通知书(必须是国家承认学历、计划内统招)的我校计划外学生(出具该院校计划内正式录取通知书原件);
- 符合因病退学标准或患病后经学校批准休学治疗一年以上未治愈者;
- 因本人意外伤亡或家里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而确实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出具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材料原件,经调查属实者)。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申请退学的,经批准后按下列标准退费:
- ㈠ 第一学期
- 开学7天内,扣除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的10%及实际支出的代管费后,其余费用退还;
- 开学8—15天以内,扣除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的30%及实际支出的代管费后,其余费用退还;
- 开学16—30天以内,扣除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的50%及实际支出的代管费后,其余费用退还;
- 开学30天以后,第一学期学费和住宿费一律不退,退还第二学期的学杂费及扣除实际支出后的代管费。
- ㈡ 第二学期
- 开学15天以内,扣除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的30%及实际支出的代管费后,其余学杂费退还;
- 开学16—30天,扣除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的50%及实际支出的代管费后,其余学杂费退还;
- 开学30天以后,学费、住宿费一律不退,代管费按实际支出扣除后余款退还。
注:新生的退学时间按报到交费时间(参加过军训者,扣除军训时间)起算,但无论何种理由申请退学的,其入学时所交报名费、一次性收费一律不予退还。
四、对无正当理由而无理取闹要求退学的学生,除不批准其退学申请外,同时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
五、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学生,其所交学费、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代管费按实际支出扣除后余款退还。
六、退学办理时间:八、九月份为周一至周日8:00 --- 17:00;十月份至第二年七月份为周二、周四8:00 --- 17:00。
七、退学所需材料:
1)退学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2)07年缴费收据复印件一张;3)退学证明及复印件各一张;4、退学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和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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