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杂费管理规定
(一) 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报到时一次性缴清一学年的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代管费)。
(二) 减免学费的程序:
- 除一次性交清2年、3年学费、住宿费、代管费的以外,其它符合减免条件的,一律遵照“先全额交费,后申请减免”的原则,先缴清学费后,到学校规定统一办理的时间,再按相关程序办理减免学费手续;
- 要求减免学费的学生,应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并持相关证明或证件,经学院院长审核签署意见后,交学校招生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再到财务处办理学费减免;
- 减免金额按《2007年新生入学减免学费及发放新生奖学金的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三) 对未缴清各种费用的学生,学校一律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其所欠款项按一年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四)降级学生的学杂费按降级后的年级(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五) 对已缴清当年学杂费,因各种原因被批准休学的学生作如下规定:
- 休学期满,复学到下一年级的,复学时免缴当年学杂费,但要补缴原所在年级与复学后所在年级的学杂费差额。
- 休学期间提前复学的,复学时应当按复读年级的学费标准全额缴纳当年学杂费。
- 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而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再退回其已缴费用。
(六) 对已缴清当年学杂费,因各种原因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作如下规定:
- 在学年上学期办理转专业手续者(开学一个月内不允许转专业),学杂费比原专业高的,需补足学杂费差额部分;学杂费比原专业低的,学校将退还学杂费差额部分的一半。
- 在学年下学期办理转专业手续者,学杂费比原专业高的,需补足学杂费差额部分的一半;学杂费比原专业低的,学校将退还学杂费差额的四分之一。
(七) 对已缴清当年学杂费而批准退学的学生,按京吉校字[2004]4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学生,一律不退回其所缴的学费及住宿费。
(九)学生入学时的报名费和一次性收费一律不予退还。
(十)本规定所指学生,包括全体计划内和计划外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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