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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教育与法治观念的形成
  2005年是“五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论证之年,本文认为,“五五”普法乃至以后的普法工作应以培育现代法治观念、树立人民法律信仰为根本目标。

  一、现代法治观念的概念

  法治观念是指以人们的法律观、法制观和法感情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观念,它是人们在参与有关法律的社会实践过程中自身认识发展的内化与积淀,是主体将自己的经验和法律知识加以组合的结果。所谓现代法治观念是以主体意识为基点,以权利和平等思想为核心内容,以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为最高层次的关于法治的正确认识。一方面,法律信仰的形成要以主体意识的觉醒为前提,以对权利和平等的正确认识为依据;另一方面,主体地位、权利及平等又必须通过主体基于坚定的法律信仰而身体力行的法律实践得以真正实现。由此可见,主体意识、权利和平等思想以及法律信仰构成了现代法治观念的重要内容。

  二、以培育现代法治观念作为“五五”普法目标的原因

  法治的核心是制约执法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方面是要建立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认可即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的形成和提升。如果说前者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没有现代法治观念的确立,就没有法治国家的建立,就没有和谐社会的构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行同虚设”。

  三、法治观念形成所面临的障碍

  (一)民众基础薄弱。在我国近百年的法治发展过程中,法治似乎并没有成为社会民众的心理要求。

  (二)权力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受中国几千年封建文化的影响,特权观念、专利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三)立法的膨胀、法律出台时间的缩短,使得法律价值很难转化为主体价值所追求的目标。

  (四)司法体制存在着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造成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失望和缺乏信心。

  (五)法治理论中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冷却了社会公众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的话,那法律就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

  四、培养法治观念、加快法治社会进程在“五五”普法中应采取的策略

  培养公众的法治观念,激发人们对法律高度认同感,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

  (一)加强公民对法律制度合理性认同的教育,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得以确立和运行,都离不开社会成员对其合理性的普遍有效的认同。我国国体决定我国国家制度是以人民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基本价值取向。国家法律制度只有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才有可能由纸上的文字产品转化为社会成员的精神财富,以体现出具有实效的法律价值。

  (二)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训法治观念的前提条件。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对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同样,对法治的认同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

  (三)提高执政党党员及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在我国,执政党成员、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人员素质的提高,较之一般公民更具有迫切性。首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行动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其次,国家司法人员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司法是否公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

  (四)加大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力度。近年来,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上升,而且越来越呈现成人化的特点。许多少年犯之所以犯罪而不知罪,重要原因在于没有法律意识。因此,在以后的普法教育中,对青少年,尤其对少年、儿童的法治教育,不仅是家庭、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有关部门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加大投入,加大力度。

  (五)把法治精神的建设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培养社会公众法治观念的重要基础。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法治和经济并非是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法治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种理想的秩序和制度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某种基础。现在,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状态之下,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所倡导的是公平,自由的竞争,随之产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防止了社会各种弊端的滋生,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普遍对法律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同、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这种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就会成为构造法律信仰和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沃土。

  (六)现代法治理论要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这种社会优位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不是社会为国家服务的;社会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正如潘恩所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那么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也正是国家为社会、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这样的一种理念是培养法律情感、促成现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条件。

  总之,在“五五”普法教育中,要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要使社会公众重视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和利益,要使权利本位在公众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位置,只有这样才能激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的信赖、信任和尊重,从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摘自《中国司法》200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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