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科字[2004]5号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根据2004年11月11日校学术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罗校长和各位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科研处已对《北京吉利大学科研项目起动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对修改稿再次征求意见,请于12月3日前将意见反馈校科研处,以便定稿后下发公布。

特此通知。

 

 

科研处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北京吉利大学科研项目起动基金管理办法(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是由学校设立的、用以支持校内科学研究工作,特别是起动科研项目的专项基金,项目的成果归北京吉利大学所有。

第二条  本基金重点支持各学科领域内及各学科领域间交叉性、创新性和高水平的应用性的科学研究。特别支持那些有实用性的、能与市场直接挂钩、能较快形成生产力和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 本基金在主管科研的校领导主持下由校科研处实施。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第一申请人和主要实施单位,必须是校内正式在编教职工和校属正式教学、科研和管理单位。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含参加)的项目数,连同在研的本基金项目数(包括重点项目)不得超过两项,出国或离校连续达一年者,不能申请。

第五条  在读学生、研究生、已离退休人员(除特聘的外)和外单位来兼职的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但可以作为项目组参加人员。拟引进人才可以申请项目,但获得申请批准的项目,其经费必须待申请人到校报到后才能拨款。

第六条  对于被评审为完成本基金项目“不良”的课题组和申请人,停止其申请资格两年。对于被评审为完成本基金项目“一般”的课题组和申请人,停止其申请资格一年。对于被评审为完成本基金项目“良好”的课题组和申请人,将优先批准新的申请项目。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筛选和竞争在同一类项目中进行。

第八条  一般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两年;重点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第九条  申请者必须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校科研处提交所填写的《北京吉利大学科研项目起动基金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字。

第十条  申请者所在院、系(所)领导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并保证申请书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认真遴选创新性强的优秀项目申报。申请者所在单位领导应对研究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等方面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十一条  申请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格一式五份,送交校科研处。

第十二条  本基金申请每年受理一次。由科研处公布具体申请事项。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由校科研处负责组织申请项目的初审,对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不符合校内起动基金资助范围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

第十四条  同行评议。校科研处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将把申请表征求合作方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并分送三位专家进行书面评审。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领域设立评审分会,对书面评审择优遴选出的项目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综合审核和全面考虑后,将批准项目清单送交校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本基金项目批准通知后,需根据批准通知规定的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签署《北京吉利大学科研项目起动基金责任书》,并按批准通知中的修改意见对原研究方案进行修改,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按规定时间报送校科研处审查,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八条  鼓励项目组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需提出报告,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批,同意后才允许更改。

第十九条  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需填写《北京吉利大学科研项目起动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所在院、系(所)领导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校科研处。《进展报告》“良好”的项目,将拨发下一年度的经费,且参加人的工作量将计入各人的年度工作量。《进展报告》“一般”或“不良”的项目,将根据情况分别缓拨或停拨下一年度的经费,参加人的工作量将不计入各人的年度工作量。

第二十条  如果在研项目负责人辞职或离校一年以上者,必须委托项目中的其他骨干成员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并向校科研处提出申请报告,经校领导批准后才可以继续保留该项目,并由项目新负责人完成该项目。否则中止项目,起动基金经费将如数上交。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北京吉利大学科研项目起动基金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著目录和项目代表性论著等,并由院、系(所)领导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按规定期限内报送交校科研处。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将根据资助项目的《总结报告》和绩效进行评估,对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研究者,给予适当奖励,予以表彰,并对其新项目的申请予以优先资助。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起动基金资助的经费额度:一般项目为一万元,重点项目为两万元,分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所)。一般项目二年的年度拨款分别为总费用的40%和60%,重点项目三年的年度拨款分别为总费用的30%、40%和30%。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项目应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他人不得截留或挪用,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领导的管理和监督下按计划使用,但不得用于“人工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在使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需在计划的额度内写申请报告,由本单位领导和校长批准后方可使用。校学术委员会将不定期委托校财务处或审计室对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有严重问题的将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项目结题时,必须进行经费的结算。项目负责人应按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填写《北京吉利大学科研项目起动基金资助项目财务决算表》,报所在院、系(所)领导审核签章,并报送科研处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对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结余的项目经费的40%可以作为奖金,提取和分发给项目组成员,分配比例由课题负责人确定,并由学院领导核准,其余60%上交校财务。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质量“一般”的项目,结余的项目经费将如数上交校财务。

第二十九条  对“未完成”或完成质量“不良”的项目,除了结余的项目经费将如数上交校财务外,还要追究工作责任。由于主观上工作不力、组织不当等原因造成完成“不良”的项目负责人,将受到学校的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校领导审核和批准之日起实行。若进行修改,将由校科研处归口和提出,并经校领导批准后,修改才有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主管科研的校领导授权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