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加大建设高水平、高学历、高素质师资队伍的工作力度,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及办学效益,进一步加快我校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步伐,特制定暂行条例。
第二条, 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思路,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超常规、创造性地开展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条, 引进优秀人才,必须以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为依据。
第四条, 引进优秀人才,必须坚持标准,全面考核,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第五条,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实行政策倾斜,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章 引进条件
第六条,引进对象:
(一) 在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学科梯队建设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内学术界有一定学术成就和影响,具有较强的学科梯队建设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教师;
(三)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经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认证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有较丰富的学术成果和一定的科学研究发展潜力,能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长远的战略构思和团队合作能力的博士毕业生;
(四)在国家重点学科获得博士学位,有较丰富的学术成果,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发展潜力和较强的团队合作能力的教授、副教授、博士毕业生或博士后人员;
(五)新兴学科和紧缺特殊专业的优秀硕士研究生;
第七条,引进条件:
(一)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二)治学严谨,有创新能力,在教学科研工作中不断开创新局面。
(三)具有较强的沟通协作能力,能与本学科人员互相团结,精诚合作,共同发展。
(四)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宽的知识面和较深的学术造诣。
(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能胜任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能胜任本专业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
第八条,业务条件需符合我校对相应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待遇:
(一) 提供两室一厅住房一套;
(二) 根据人才自身情况,及学校专业发展需求程序,提供8万-20万的年薪;
(三) 视项目和科研情况提供10万-5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
(四) 根据需要建立工作室、实验室,配备科研助手;
(五) 特别优秀或特别急需的人才,有关待遇可面议。
第四章 引进的程序
第十条, 每学年初各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需求情况,拟订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报送到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学院的整体发展目标研究制定学校人才引进总体计划。
第十一条,人事处广开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搜集各专业急需的优秀人才信息并进行登记整理,定期发送到相关学院。
第十二条,各学院根据人事处提供的信息与应聘人员进行联系,确定应聘人员来校面试时间和考核内容,及时反馈到人事处。
第十三条,人事处对来校参加面试考核的应聘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有效证件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各学院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进行面试和考核,填写《应聘人员考核审批表》,及时反馈到人事处。
第十五条,人事处根据综合考评结果,报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引进对象获得批准后,人事处负责与其签订工作协议书和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七条,我校人才引进工作程序由个人应聘、院系初审、考核、推荐、学校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审批、办理手续(或颁发聘书)等几个步骤组成。
第五章 人才引进后的考核及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人事处负责为引进人员办理调入学院的手续并签订合同,对其服务期限、双方职责、优惠待遇、考核奖惩、违约处理等问题做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学院各职能部门要关心支持他们的工作,为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定期考核(每年检查一次履约情况),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优势和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条, 学院引进的各类人员,如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内违约,需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引进优秀人才的住房,根据引进人才计划,学校划拨一定数量的专用住房,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严格掌握,以保证引进工作顺利进行。专用住房由人事处负责提出分配方案,后勤服务中心处负责落实,用人单位负责做好安置中的具体服务、协调、联系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每年学校根据人事处引进人才经费预算,划拨引进人才专用经费,解决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及所需的其他各项特殊费用。本规定费用支付项目按学校有关经费审批程序、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采取多种配套性措施,积极筹措经费,做为引进人才的补充经费。各用人单位要牢固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思想,努力创造条件,切实改善优秀人才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同时要营造一种良好的人文环境,使优秀人才引得进、留的住,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做出贡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个别专业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放宽引进条件的,报学校领导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引进”是指学校因学科建设急需,主动从国内外吸引到我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我校学科建设急需、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突出成果的、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北京吉利大学人事处
二○○五年七月一日 |